陕西同鑫财税
公司动态2026年9月15日

三部门联合发文!规范限售股转让个税征管,堵牢资本市场税收漏洞

专业解答

先说结论

近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《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 2026 年第 26 号),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则,明确限售股征税范围、成本原值申报要求、预扣预缴与年度清算机制,统一北交所、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原始股个税执行口径。公告聚焦限售股减持税收套利漏洞,健全 “证券机构预扣预缴 + 纳税人清算申报” 征管闭环,维护资本市场税收公平,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。

一、补齐政策短板,堵塞限售股减持涉税漏洞

公告立足现行限售股个税政策框架,针对过往实务中存在的征税范围模糊、成本原值申报缺失、征管口径不统一等问题进行优化完善。

本次政策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,按照 “财产转让所得” 适用 20% 个人所得税税率,在原有限售股范围基础上,新增将解禁日后孳生且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、转股纳入限售股征税范围,堵住大股东通过解禁后大额送转股进行税收筹划的路径。同时规定限售股发生送、转、缩股时,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比例调整限售股成本原值,计税基础管理更加严谨。

通过完善限售股定义、规范成本原值调整规则,消除同类股权交易税负差异,保障资本市场税收公平,夯实限售股减持税收征管基础。

二、建立差异化征管规则,落实预扣预缴 + 清算申报机制

公告对上市公司限售股成本原值申报、预扣预缴规则作出分层安排,构建清晰征管流程。

1. 强化上市公司成本原值申报义务
上市公司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,需报送个人限售股股东的成本原值资料及中介鉴证报告。公告实施后新办初始登记但未申报成本原值的,证券机构减持时按转让收入全额 20% 预扣预缴个税,后续纳税人可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。公告实施前已完成初始登记、未申报成本原值的,证券机构预扣环节可按转让收入 15% 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,纳税人同样需要办理清算。

2. 统一北交所、股转挂牌公司原始股征管口径
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、北交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个税,参照上市公司限售股规则执行。针对挂牌公司原始股后续公开发行登陆北交所的情形,设置配套核定预扣规则。

3. 明确清算申报时限
纳税人减持限售股,实际应纳税额和证券机构预扣税款存在差异的,需在转让次年 6 月 30 日前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成本资料办理清算申报,完成税款多退少补。

三、同鑫财税解读

本次公告释放明确监管信号:限售股减持个税征管进一步收紧,依靠解禁后送转股规避个税、不留存成本凭证的传统筹划方式不再可行,限售股个税进入规范化闭环管理阶段。

对于个人股东、拟上市企业、挂牌公司而言:
第一,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初始登记阶段,务必完整收集、报送限售股股东成本原值资料及中介鉴证报告,避免后续减持环节被全额预扣税款,占用大量资金;
第二,持有限售股、原始股的个人股东,妥善保管股权取得成本、相关税费凭证,在减持次年按期完成个税清算申报,做好资料留存备查;
第三,北交所、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股东,同样适用新规,不能再沿用旧有涉税判断,提前评估减持税务成本。

同鑫财税提醒广大拟上市企业、个人股东:随着资本市场税收监管持续精细化,限售股、原始股减持涉税风险显著提升。我司可为客户提供股权成本梳理、限售股减持税务测算、上市前股权涉税合规梳理、个税清算申报辅导等财税服务,帮助股东提前识别减持涉税风险,实现合规减持。